《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解读——加大保障力度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专家简介

伊晓婷,上海开放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

《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解读——加大保障力度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本课程关键字: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组织领导、人力支持

解读十六:推进制度建设

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际上是在推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深度改革,实质上就是社会资源配置由政府计划配置向市场配置的过渡。这种过渡产生的一个重要社会特征就是新旧体制的长期并存和国家干预管制的广泛性。这种过渡也必然伴随着制度的缺陷。

为了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就必须加强适应时代前进的制度建设内容。

《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五条:推进制度建设。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国家法治宣传教育法,推动制定法律援助法、司法鉴定法,修改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立法与法律服务相关改革政策的衔接,加快制定地方性公共法律服务法律规范。

其中,《国家法治宣传教育法》、《法律援助法》、《司法鉴定法》尚未进入立法程序。

目前,在法治宣传教育方面,仅有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广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这个条例规定,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宪法,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推进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相结合,推动全社会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条例规定,实行国家机关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落实普法责任制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实行普法责任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中,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级行政区域的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普法责任清单中,明确国家机关的普法总体要求和具体责任、普法范围、组织实施等内容。

法律援助方面,在国家层面仅有2003年制定的《法律援助条例》,这一条例的位阶为行政法规,并非法律层级。此后江苏,湖南,浙江,北京等20余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陆续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规范各地的法律援助工作。2015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进一步要求推进法律援助立法工作,提高法治水平。但并未启动正式的立法工作。

在司法鉴定方面,也尚未制定单独的司法鉴定法。司法鉴定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功能系统,包括鉴定的管理制度,程序制度,证据制度等等,而且与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司法鉴定绝非是人大一项加强管理的决定就能涵盖所有问题,而且加强行政管理也并非解决该问题的最佳进路。

另外值得关注的则是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制度建设。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应当以公益性为基础,同时使用市场化的提供方式并且必须向能够承担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进行购买。那么根据现阶段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进程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发展现状范围,那么我们至少可以把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以及公证都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这也需要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立法。

解读十七:加大保障力度与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解决制度建设之后,我们还应当关注保障中的人力支持与经费保障,以及现代化科技保障。

《意见》第十六条:加强队伍建设。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工作,不断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注重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中的党员带头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研究制定教育培训规划。完善职业道德规范制度体系,促进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优化公共法律服务队伍结构,稳步增加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人员、仲裁员数量,加快发展政府法律顾问队伍,适应需要发展司法鉴定人队伍,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增加有专业背景的人民调解员数量,规范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培养壮大擅长办理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及化解相关社会矛盾的专业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公益律师队伍。发展壮大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加快培养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建立涉外律师人才库。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

《意见》第十七条:强化经费保障。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各项经费保障。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激励保障机制,对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并提供必要支持。统筹研究律师行业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规定。不断拓宽公共法律服务资金筹集渠道,鼓励通过慈善捐赠、依法设立公益基金会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加大对欠发达地区财政支持力度,逐步缩小地区差距,有序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协调发展。

《意见》第十八条:加强科技保障。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与科技创新手段深度融合,着力打造“智慧法律服务”。大力发展公共法律服务科技创新支撑技术,重点突破法律援助创新、律师执业保障与执业监管、电子公证、社会矛盾纠纷排查与预警、法律援助智能保障等关键技术。研发深度学习、智能交互技术,推广应用智能法律服务技术,以精准公共法律服务支撑技术与装备研究为突破,通过人群精准分类,动态评估不同人群的法律需求。研制关键系统和新型装备,研发面向亿级用户、处理海量数据的高效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最后要讨论的则是如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意见》第六部分,辟专章讨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

《意见》第十九条:强化责任担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明确责任、统筹建设、协同推进、狠抓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要制定切合实际的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和时间表、路线图,集中力量推进工作落实。

《意见》第二十条:加强督查指导。各级公共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和各法律服务行业协会要履行职责,加强工作指导,组织和引导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要定期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展、成效及保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有关检查和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本地区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

《意见》第二十一条:注重宣传引导。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宣介先进典型和创新举措。结合主题活动和创建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深化和拓展理论研究,为探索建立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供坚实理论支撑。

有句话说得好:“正义不单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因此,推广我们的公共法律服务,对于我们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有着重要的意义。